執行越位规则有三个步骤:球员處於越位位置,实际发生了越位违例,然后由裁判做出越位判罚。
越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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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边的蓝方前鋒正處於越位位置,因为他相比球和站在最后第二位的防守方球员均更靠近防守方的底线。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處於越位位置,并不代表他已经越位违例了。
左边站在禁区边缘的蓝方前鋒不處於越位位置,因为虽然他比站在最后第二位的防守方球员更靠近防守方的底线,但是他站在现在球所在位置的后方。
一球员是不是在越位位置上,由兩個条件决定,即球的位置及对方站在最后第二位的球员位置(注:因為對方陣營之最後位置的球員「通常」是守門員,所以越位線其中一個條件必然是对方站在最后第二位的球员位置)。当球员所在的位置比“球和站在最后第二位的对方球员更靠近对方底线”,就處於越位位置。但若此球员處於本方半场内,则不受此限制。如果球员和第二名对方球员平行,亦不算越位。
2005年版的足球规则(Laws of the Game)包含了国际足球协会理事会的一项新决策,其规定“(越位球员的)脚部分比球和对方站在最后第二位的球员更靠近对方的底线;手臂则不在定义的范围之内。”[3]也就是说,一名球员处在越位位置的定义是,该球员身体(不包括手臂)的任何部位,比对方站在最后第二位的球员的身体(不包括手臂)的任何部位,和比球的任何部位都更靠近对方的底线时,即处于越位位置。
国际足球协会理事会2009至2010年度足球规则中明确指出,一个暂时离开场地的球员将被认为是站在他之前走出边线的那一点上。[4]
注意站在最后的两名对方球员可以是守門員和另一名场上队员,或两名场上队员。带球或者是站在球后的进攻球员不处于越位位置,也不会越位违例。
需要强调的是,越位位置在球被队友碰到或者开出的时刻决定,若球在对方队员操控中,本方球员不算越位 (即是說,於越位位置的球員截得對手誤傳,不會構成越位犯規),即使此球员在越位位置上。单是處於越位状态本身并没有违例。
另外球员處於越位位置这种状态跟双方队员正在向前还是向后奔跑是无关的。而任何球员的越位状态在对方球员接触到球之后都会消失,具体的裁决由裁判员决定。
越位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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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员處於越位位置,且在球被隊友接触到或者拿到的时候,他被裁判员认定为涉入進行中的比賽,才会構成越位违例。所謂涉入進行中的比賽指影响比赛、影响对方球员以及通过處於该位置获益。
如果球员是通过界外球、球门球或者角球接到的球,不属於越位违例。
球员是否“涉入進行中的比賽”而構成越位違例,不容易認定。2003年FIFA颁布了越位规则的新解释,並在2005年7月并入規則第11条。这些条文旨在更清晰地定义以下三种情形:
影响比赛指碰到或接到队友传过来或被队友碰过的球。
影响对方队员指以阻挡对方队员的视线或移动路線来阻止他得球或運球。或者,作出了被裁判员认定为欺騙或干扰对方队员的手势或动作。
从越位位置获益指已经處於越位位置,而獲得從门框(門柱或門楣)或對方队员身上反弹而來的球。
另外,當比賽運作中而非停頓時,防守一方有球員自行走出底線以外,即使他是因傷躺臥在場外,仍會被視為參與球賽,除非球證已示意確認該名球員離場療傷,他才算暫時沒有參與球賽,以防有人利用裝受傷來令進攻一方突然越位違例。2008年歐洲足球錦標賽荷蘭對意大利的賽事中,正因意大利有球員在底線外,令荷蘭雲尼斯杜萊的入球被判有效[5]。
实践中,如果裁判认定處於越位状态的球员能够拿到球的话,该球员可能在拿到或者碰到球之前就被吹罚。
时至今日,裁判对新定义的解释仍然被认为颇有争议。尤其是一名處於越位位置的队员应如何行动才不会被指“影响对方队员”仍未有定论。
越位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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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越位违例的判罚是给对方球队一个间接任意球,罚球点在违例发生的地方。如果防守方已经从中获益或者得到了球,许多裁判员运用其自由裁量权允许比赛继续,以免比赛的节奏由于太多自由球而放慢,同时也能达到防守方同样的获益。
一般來說,球員越位不會被罚黄牌。但是,如果球員於被吹罰越位後不理哨聲繼續進攻,會被視為浪費時間而被罰黃牌。克里斯蒂亚诺·罗纳尔多便曾於2003-04賽季英超最後一個比赛日在對陣阿斯顿维拉的賽事中因被吹越位後仍將球攻入維拉大門,被裁判以浪費時間為由兩黃一紅趕出場外。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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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执行这条规则,裁判员很大程度上必须依靠边线裁判,他们一般一直保持在各方第二名后卫的同一条线上(具体的走位技术比较复杂)。
边线裁判判定越位的任务可以非常困难。因为他们需要同时追踪攻方和守方,当球被拿到的时候(常常会在球场的另一端)决定哪个球员處於越位位置,然后决定處於越位位置的队员是否實際參與比賽。当攻方球员及守方队员与边线裁判的距离有很大差异,边线裁判又不是正好站在防守队员的同一条线上的时候,由于透视收缩效应,错误判决的机会大大增加。观众常常会低估判决越位的难度。要决定一名球员是不是在球踢出的那一刻跟对手处在同一条线上是不容易的:如果攻守双方向相反的方向奔跑,他们可以在十分之一秒内跑两米的距离。